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 監(jiān)事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會員監(jiān)督制度
一、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選舉工作,接受江門市民政局監(jiān)督。
第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jiān)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人數原則上為會員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人數達50名以上時,可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為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jiān)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會員代表單位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guī)定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jiān)事候選人,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有30名以上的會員代表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
第五條本會選舉采用名額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本會換屆選舉,監(jiān)票人由上一屆監(jiān)事擔任,唱票人、計票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投票選舉前,由上一屆監(jiān)事依據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對會員
代表進行資格確認和人數核實,核準大會有效性。選舉理事會, 應有2/3以上會員代表參加方可進行;選舉常務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方可進行。
第八條投票前,監(jiān)票人應開箱示眾后當眾封箱。
投票時,監(jiān)票人、計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監(jiān)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結束后,應當眾開箱,并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計票結束后,監(jiān)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應簽字確認,并由監(jiān)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并于會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指導單位備案。選票當場封存,以備查驗。
第十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本會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jiān)事等候選人須獲得全體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當選。
常務理事候選人須獲得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選票,方能當選。
第十二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并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一)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
繼續(xù)任理事的,原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未提出增補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二)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后,向全體理事公告。
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可采用通訊會議形式進行。通訊形式召開會議的,應加蓋會員代表單位公章或簽字。
第十四條副會長、監(jiān)事的變更和增補
本會副會長、監(jiān)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擔任原職務的,副會長、秘書長、監(jiān)事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但應書面報告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同意變更的,應向全體會員公告,并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抄報業(yè)務指導單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副會長、監(jiān)事資格。
本會副會長的增補參照第十三條進行。本會屆中,不受理監(jiān)事的增補。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在30天內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并將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結果抄報業(yè)務指導單位。
第十六條本會秘書處和會員有權對其他會員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應當寫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協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后,應進行討論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代表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代表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工作,根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行業(yè)協會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范圍內的業(yè)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jiān)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jiān)事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定會議紀要,并由監(jiān)事簽名確認,會后向全體會員公告,并抄報業(yè)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八條 凡選舉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九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三、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會理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理事須為會員代表。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zhí)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yè)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監(jiān)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jiān)事簽字確認,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并抄報業(yè)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四、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監(jiān)事會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會監(jiān)事會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四條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監(jiān)事不參與表決。
第五條監(jiān)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jiān)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guī)和章程,行使監(jiān)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jiān)事年度工作。
(二)監(jiān)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jiān)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jiān)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七條 召開監(jiān)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監(jiān)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jiān)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jiān)事會會議紀要,報協會理事會通過后,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五、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會經費的使用,使協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協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協會年度收支計劃,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并組織貫徹執(zhí)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jiān)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jiān)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協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財務報表報理事會,年度財務報表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財稅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jiān)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使用。
第三條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協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后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xù)。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報會長審批或秘書長審批。
(三)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條本會人員工資及福利
(一)協會秘書處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聘任制的秘書長工資福利由理事會自行決定。
(三)協會聘用專家的聘金參照相關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臨時聘用人員的聘金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由秘書處擬定后報會長批準。
第五條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協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xù),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guī)程和維護保養(yǎng)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六條 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七條凡應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經批準的專職人員,按國家有關政策發(fā)給假期工資。
第八條本會書籍報刊和書籍購置的訂購〖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九條本會經費獨立,不與無償提供本會辦公住所的業(yè)務指導單位或企事業(yè)單位混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六、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本會各項工作規(guī)范、高效、優(yōu)質, 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文件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責任部門,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職責。
第三條秘書處行文使用兩個文號,即“江建協字”和“江建協秘字”?!敖▍f字”適用于以協會名義發(fā)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文件,該文號需加蓋協會印章?!敖▍f秘字”是以秘書處的名義發(fā)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體業(yè)務工作文件和秘書處的內部事務管理文件等,該文號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各類行文實行“誰起草誰校對的原則”。秘書處對文件負責審核,報會長或秘書長批示簽發(fā),并負責文件的文號編發(fā)、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以“江建協字”發(fā)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會長簽發(fā),或委托秘書長簽發(fā),以“江建協秘字”發(fā)出的各類文件需經本會秘書長簽發(fā)。
第六條行文執(zhí)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第七條各類文件行文需使用《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行文呈批表》。
第八條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文件,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九條秘書處根據來文來函的保密等級填寫《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文件傳閱處理表》,報秘書長或協會領導閱批。
第十條每年協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后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協會的印章和業(yè)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權限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并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三條“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秘書處”印章使用的審批權限〖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十四條協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條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本會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介紹信、證明書等,由專人保管,經秘書長批準后開具,并留底備查。
第十七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七、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yè)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yè)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chuàng)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
(五)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六)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活動;
(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接受境外五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九)對本行業(yè)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本會做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yè)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yè)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會章程規(guī)定,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開展其他內容的,由協會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指導單位書面報告即可。
第六條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guī)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重大活動開展結束后,需將重大活動開展成效評估、社會影響、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綜合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相應的業(yè)務指導單位。
第九條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guī)范歸檔保管。
第十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八、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guī)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yè)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規(guī)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 對行業(yè)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 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 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xù)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年度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披露的載體是公開的報刊或者廣東省民間組織總會網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會內部刊物、網站等。
第五條本會發(fā)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fā)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六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guī)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fā)。
第八條 涉及到行業(yè)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請政府相關業(yè)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fā)布披露。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fā)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監(jiān)事會及監(jiān)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媒體發(fā)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向會員大會或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guī)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二條本會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yè)的信息動態(tài),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yè)務發(fā)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代表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由于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yè)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九、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jiān)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和《江門市建筑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至少每兩年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zhí)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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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指導單位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十、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yè)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yè)的發(fā)展和業(yè)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yè)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yè)務活動的機構。分支機構名稱為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專業(yè)委員會,或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分會。
第三條 本會代表機構,是在本會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qū)域內設置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代表機構名稱為江門市建筑業(yè)協會××辦事處。
第四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任務:
(一) 團結同業(yè),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本地區(qū))行業(yè)發(fā)展,增強協會的凝聚力。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guī)行約,形成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 研討產業(yè)與市場發(fā)展,積極提出相關發(fā)展建議。探討并實踐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 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咨詢服務。
(五) 接受政府委托統計行業(yè)數據及參與制定相關標準。
(六) 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協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代表)機構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不另制定章程,依據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guī)定制定分支(代表)機構工作條例,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七條 分支(代表)機構在自身業(yè)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分支機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撤銷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并形成決議后向行業(yè)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后方可開展活動。分支(代表)機構連續(xù)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調整或注銷。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置、變更及注銷的相關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注銷后,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協會處理,如設有財務賬戶的則須進行審計,審計后予以注銷。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變更,其印章須經協會辦理移交手續(xù);有財務賬戶的,經協會指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后,須經本會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成員為協會相關的會員,不另收取會費。分支(代表)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工作人員。由本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分支(代表)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名,報會長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分支(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二條 分支(代表)機構因特殊需要設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其印章樣式、銀行賬號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本會同時備案。
第十三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財務管理依照《廣東省行業(yè)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zhí)行,須接受本會的指導及監(jiān)督;分支(代表)機構領導變更須接受本會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四條 本會不得向所屬分支(代表)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十五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yè)性活動報本會秘書處,經理事會審批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以分支(代表)機構名義對外發(fā)布信息,需事先向本會請示,經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其改正外,視情節(jié)嚴重情況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撤換主要負責人,還應主動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業(yè)務指導單位反映事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十一、協會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為科學合理規(guī)范管理協會車輛,做到高效、節(jié)能、安全行車,提高車輛完好率和使用率,現結合協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協會辦公室負責協會車輛的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使用;凡是部門工作需要使用車輛的,要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秘書長批準同意后,由辦公室根據協會車輛情況合理安排。
第二條 部門得到同意車輛使用申請后必須辦理使用手續(xù),填寫車輛使用登記,領取車輛鑰匙。
第三條 駕駛員每次出車前應該按照車輛使用規(guī)定進行剎車、油料、冷卻、潤滑、照明、輪胎等情況檢查,確保處于良好狀態(tài)才能出車,車輛必須經預熱2-3分鐘后方能起步出車。
第四條 駕駛員上車必須系安全帶,并有義務要求副駕乘客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占道超車,遇到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不得亂停亂放。
第五條 車輛使用結束后必須及時停放協會指定停車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六條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fā)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第七條 駕駛員使用車輛后應留意油箱指示燈,油耗低于一半時要加滿后才停回車庫;駕駛員離車前必須關閉空調、車燈,拉好手剎,關好門窗,然后到辦公室辦理還車手續(xù)交回車輛鑰匙。
第八條 駕駛員在使用車輛中發(fā)現有故障的要向辦公室詳細報告以便處理。
第九條 協會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同意。
第十條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十二、監(jiān)事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會員監(jiān)督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會作風建設,改善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切實做到依法辦事、依規(guī)運作、文明服務、客觀公正,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我會的全面建設和發(fā)展,更好的為會員、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本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jiān)事監(jiān)督
監(jiān)事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如下職責:
(一)監(jiān)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jiān)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五)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yè)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二、社會監(jiān)督
社會公共可對我會如下事項進行監(jiān)督:
(一)我會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二)行風建設及行為規(guī)范;
(三)服務態(tài)度、工作作風及職業(yè)道德建設情況;
(四)各項公示承諾的落實及辦事公開透明情況。
三、會員監(jiān)督
我會會員可對我會如下事項進行監(jiān)督:
1、我會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我會章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
2、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執(zhí)行情況;
3、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行為規(guī)范;
4、我會工作人員的服務態(tài)度、工作作風及職業(yè)道德建設情況;
5、協會領導廉潔自律廉情況;
6、各項公示承諾的落實及辦事公開透明情況。
四、監(jiān)督的主要辦法
1、利用公示欄和網絡宣傳等多種形式對我會辦事事項、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進行公開,廣泛接受監(jiān)事、會員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2、經常聽取有關會員的意見,接受經常性會員監(jiān)督。
3、設立監(jiān)督投訴箱和監(jiān)督投訴電話。
4、走訪會員,發(fā)問卷調查表及征求意見表等,了解情況,改進工作,接受監(jiān)督。
十三、會員意見(信息)收集、反饋處理及意見征詢制度
為確保我會會員信息和意見征詢、收集、反饋處理渠道的暢通,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本會秘書處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會員信息和意見征詢、收集、反饋處理工作。并明確負責人,指定承辦人。
第二條 會員信息收集及反饋處理應遵循及時、準確、有效的原則。
第三條 實行負責制,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有收集會員信息的責任,并主動向會員反饋,不推諉。
第四條 會員信息和意見收集的方式。由本會秘書處通過設立意見和信息收集箱、召開座談會、發(fā)放征求意見表聯絡會員、開通熱線電話等方式,收集和征詢本會會員的意見和建議,整理匯總后及時向本會理事會報告。
第五條 會員信息和意見處理的程序。對會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秘書處要及時研究、處理;對于能馬上辦理的意見和建議,原則上要在3天內辦結;對于一時不能馬上辦理的或涉及重大問題的,要解釋原因,創(chuàng)造條件,盡快辦理,反饋時限一般不超過半個月,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涉及有關政府部門職責的,及時以本會的名義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爭取政府的支持;對署名意見,應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本人,聽取其意見。
第六條 會員信息和意見反饋的形式。通過電話回訪、下發(fā)文件等形式反饋;通過網站等載體反饋;通過廣播、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反饋。
第七條 本會秘書處建立會員信息和意見反饋臺帳,完善各類信息資料。臺帳記載情況要作為年度秘書處工作考核內容之一進行考核。